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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跳槽赔偿六十万

1999-07-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了解,1997年4月25日,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外贸公司负责人赵继英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劳动合同,并经绵阳市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中层干部违约金60万元、培养费10万元。1998年8月18日,赵继英提出辞职,并从当年10月起未到单位上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东材公司于今年5月7日向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是真实合法的,被申诉人不仅受到申诉人多次出资培训,而且掌握着申诉人的商业秘密,辞职给申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

这一裁决在四川省引起强烈反响。长虹、九洲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目前国有企业的困难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而人才的大量流失又使国有企业雪上加霜。国有企业必须用法律的手段来制止人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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